常見問題-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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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寧觀念

【安寧緩和醫療】是指為減輕或免除末期病人之痛苦,施予緩解性、支持性之醫療照護,或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其中緩解性、支持性的醫療照顧包含了:
1.身體不適症狀之控制,如疼痛或呼吸困難等。
2.心理與靈性問題之紓緩,如焦慮、憂鬱、失望等。
3.家庭與社會功能之協助,如主要照顧者之支持與協助、善別與哀傷輔導等。
最後在面臨生命終點時不再施行心肺復甦術,更是安寧緩和醫療維護病人善終最重要的核心主張。
「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是成年人預先簽署表明若將來罹患末期疾病時,接受安寧緩和醫療照顧之意願;依最新修正「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規定,此預立意願並得記載於個人之IC健保卡資料庫內,與正本相同。
「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是由意識清楚之末期病人本人簽署,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規定,需兩名見證人副署。「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則是當末期病人意識不清或無法表達意願時,由其最近家屬一名簽署。依照「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規定,最近親屬之範圍及先後順序為:一、配偶。二、成人子女、孫子女。三、父母。四、兄弟姐妹。五、祖父母。六、曾祖父母或三親等旁系血親。七、一親等直系姻親。唯其意見不得與末期病人於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前明示之意思表示相反。
此條文尚規定:『最近親屬意思表示不一致時,依前項各款先後定其順序。後順序者已出具同意書時,先順序者如有不同之意思表示,應於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前以書面為之。』因此,當家屬間之意見不一致時,應依上述順序進行決策。
當然可以,但必須以書面聲明方式撤回方才生效。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規定:「代理人可隨時自由以書面撤回其意願之意思表示」,若有以上情形發生,務必須以書面方式簽署撤回DNR,並載明撤回時間(可向本院護理站索取撤回範本。)醫療人員會將此書面簽署文件,黏貼病歷,以資證明。

2.簽署之注意事項

當然不會。
依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規定,簽署上述文件主要是同意在臨終、瀕死或無生命徵象時,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在病情發展到此階段之前,只要是對病人不適症狀控制有助益的處置介入,包括點滴,輸血,藥物,檢查(驗)等都會如常進行。當病人進入臨終或瀕死期時,治療目標將轉為盡量減少病人的不適症狀,包括停掉不必要的藥物,開立控制可能出現的疼痛,躁動,呼吸道分泌物,以及噁心嘔吐等所需之藥物。
1.簽署人的基本條件是必須年滿二十歲以上並具行為能力。
2.以正楷於簽署人欄位親筆簽名並正確填寫意願書所有內 容,其中「身分證字號」、 「出生年月日」、「電話」、「地址」、「簽署日期」等資料務必正確。填妥後再將正本寄到各榮民總醫院大廳櫃台、衛生福利部、或 台灣安寧照顧協會 辦理健保IC卡註記登錄手續。
3.意願書之副本或影本由簽署人自行保留,無需寄回。意願書寄出前務必檢查資料有無錯誤,以避免因資料錯誤或書寫潦草無法辨識,導致退件處理。
4.見證人身分可以是親友、醫院志工等,且需年滿20歲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
5.意願書依您的意願選項勾選並正確填寫「意願人」、「見證人一」、「見證人二」、「簽署日期」等欄位即可。
按民法第3條規定:「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如有用印章代簽名 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 同等之效力」。意願書上已有兩名見證人,本文件應具法律效力,且簽署「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係以本人意願為最高原則。
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十條規定,即使病患昏迷無法表達意願,只要病人曾簽署「預立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意願書」,則其效力凌駕於家屬的意見,因此,若醫師違反病人意願,得處以罰鍰或停業甚至撤銷資格。

3.查詢註記

安寧緩和意願書一旦簽屬完備,個人意願立即生效。但是因為健保卡IC註記需要30-40個工作天不等,所以在健保卡註記尚未完成前建議仍要隨身攜帶所簽署的「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副本或備份聯。在加註手續尚未完成前,主動出示意願書是必要的。
就醫時,只要您主動持您的健保卡提出意願查詢,無論是門診、急診或住院,醫療院所均有資訊系統可讀取您的健保卡上的意願註記內容,請服務人員協助您做健保IC卡內容更新,更新成功後再做安寧註記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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